社區居委會的性質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憲法》明確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的性質,居民。委員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和行政組織,它是具有一套組織系統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我國城市居民群眾在本居住地域內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務自己的共同管理好本居住地區各項事務的組織,是人民群眾直接管理自己事務的組織形式。
社區居委會的性質,使它既區別于國家政權機關,也區別于其他群眾組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社區居委會與國家政權機關的區別在于:在我國,國家政權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不是國家政權機關的任何一種,也不是國家政權機關的派出機關。
社區居委會與其他群眾組織的區別是:在我國,有許多從事社會活動的群眾組織,如總工會、共青團、婦聯、青聯等,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組織,和它們有一定的共同之處,但在設立、任務、服務對象、作用等方面卻明顯不同。
社區居委會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區別是:根據憲法規定,少數民族在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治機關除行使一般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行使自治權,是國家政權機關的組成部分,不同于社區居委會。
2。社區居委會的功能
與城市基層群眾自治相類似的居民自治,在世界上其他國家也有,但是,中國的城市基層群眾自治有自己的特色,具體體現在它的功能上。
概括來說,城市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具有如下幾方面的功能:
(1)協助功能城市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即居委會,是基層群眾性的自治組織,因而屬于政權體系外的組織。但是,由于它是國家政權所沒有觸及到的基層社會的主要的自治組織,而且以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為領導核心,所以,它的早期活動就很自然地被納入到由國家政權主導的整個政治過程中,成為國家調控社會的重要輔助組織。
最早由石家莊提出的“二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落實”的城市管理體制,就是基于這樣的現實而形成的。居委會的協助功能主要體現在協助政府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貧困救助等工作。
(2)自治功能從根本意義上講,中國城市基層群眾自治不是從社會直接發展起來的,而是國家政權建設和制度設計的產物。所以,這個群眾性的自治組織,一開始就是作為與國家政權體系有深刻內在聯系的組織而存在的,其性質、組織樣式和制度形態都是由國家設計和確定的,從而決定了其性質,即其所具有的協助功能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
但是,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居委會是自治性的組織,自治是該組織的本質屬性,具體體現為居委會所具有的自治性和自治功能。這也就意味著居委會所承擔的協助功能應以居委會的自治性和自治功能的發揮為基礎。依據組織法,居委會的自治功能體現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上,而這些功能的自治性是以居委會由居民選舉產生、其工作由居民承擔以及接受居民監督為前提的。
(3)協調功能協調功能既是政治功能的一部分,同時也是自治功能的一部分,我們之所以將其獨立出來強調,是因為居委會的這方面功能對中國社會具有特殊的意義。長期的計劃經濟和政府主導型的發展模式,使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形成“強國家,弱社會”的格局,社會中具有自主地位的權威性組織發展有限,于是居委會就成為基層社會最重要的權威性組織,自然而然地承擔起協調各種關系和矛盾的使命。
居委會協調的主要關系有:居民與政府的關系、居民與單位之間的關系、居民之間的關系、家庭內部的關系。其中在調解民間糾紛方面,居委會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4)治保功能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在居委會下設治安保衛委員會,其任務是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早在1952年,由當時的政務院批準,公安部頒布了《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1980年又重新公布了這一條例。條例規定,治安保衛委員會是群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在基層政府和公安保衛機關的領導下進行工作。這個功能使居委會成為保障社區安全的重要的組織力量。
3。社區居委會的機構設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小組,小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及中辦23號文件精神,社區居委會通常是指社區居委會及其下屬各工作委員會和居民小組,它構成了完善的社區居委會組織體系。
社區居委會受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委托,處理社區的日常工作。社區居委會由社區居民選舉產生,代表居民群眾利益,根據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和授權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社區居委會下設的各工作委員會在社區居委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居民小組是社區居委會組織系統中最基礎的組織,社區居委會和各工作委員會的決定,都要通過居民小組去落實。
社區居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和居民小組共同構成了城市群眾自治組織系統,各工作委員會是社區居委會的工作機構,必須對社區居委會負責;居民小組是聯系居民的最基層單位,應認真完成社區居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及時反映居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