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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法律依然給她留有一線生機

錢多多2年前22瀏覽0評論

為什么法律依然給她留有一線生機?

首先,死刑復核程序并不是法律給勞榮枝留下的一線生機,而是法律給所有死刑犯留下的一線生機。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無論是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死刑(未上訴),還是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死刑,最終復核權都屬于最高人民法院。

我國死刑復核權曾經一度下放到各個高級人民法院,在1980年2月12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批準:在1980年內,對現行的殺人、強奸、搶劫、放火等犯有嚴重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當時的社會環境比較特殊,一來我國剛從一個最特殊的時期走出來,社會秩序也是百廢待興,所以迫切需要各地區將法律法規雷厲風行的落實執行,讓整個國家走入法制的軌道。在這種情況下,過于繁瑣逐級的上報程序,只會成為法律落實執行的累贅,所以最高院就果斷下放了死刑復核程序給各個高院,這也是一種司法層面的因地制宜。

二來八十年代也承接了上一個特殊時期,掉頭進入了另一個在司法意義上更加特殊的時期,也就是1983年開始的全國范圍“嚴打”,在“從重從快”“速判快殺”的精神指導下,直接導致死刑復核權無限期的下放給了地方。

而等到最高人民法院從地方徹底收回死刑復核權,已經是27年以后的事情了。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公布,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過去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13條規定發布的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廢止。

所以說,勞榮枝跟法子英雖然是同一個案件的兩個當事人,而且兩人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他們由于落網時間有二十年的間隔,導致在判決周期,以及死刑復核程序上也有了很大的差別。

法子英1999年7月被捕,11月18日一審宣判死刑,法子英并未提起上訴,12月28日被公開執行死刑。

而勞榮枝2019年11月28日在廈門被捕,2020年8月31日檢方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9月9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勞榮枝死刑立即執行,勞榮枝不服提起上訴。2022年11月30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勞榮枝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同日,勞榮枝案死刑裁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復核程序啟動。另外,勞榮枝委托律師向最高院提交了申訴請求。

由于我國是二審終審制度,江西省高院宣判后,勞榮枝的死刑判決已經生效。其提起申訴并不能必然中斷時效,也不會影響死刑復核程序的推進。

勞榮枝案的死刑復核由最高院刑四庭負責,需要三名審判員組成復核庭,對勞榮枝案的卷宗以及所有法律文書進行審查,并且會對當事人勞榮枝進行訊問。現在為了節省時間以及成本,一般不需要復核庭對當事人進行面對面問話,遠程視頻訊問即可。另外如果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復核庭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通常來說,死刑復核程序所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被告人的年齡,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系懷孕的婦女;

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

原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有無法定、酌定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訴訟程序是否合法;

應當審查的其他情況。

總的來說,主要是進行程序方面的審查,并對案件事實邏輯方面有無漏洞。

就勞榮枝案而言,在1999年法子英被捕時,本案的基本事實就已經調查清楚。只不過當時法子英獨自攬下了所有罪責,而勞榮枝又沒能及時落網與法子英對質。導致在20年以后勞榮枝被捕,很多重要的關鍵信息需要補充調查,所以才會有相對較長的調查跟訴訟周期。

但一二審法院結合當年法子英供述,相關證人證言,以及唯一幸存者劉某的關鍵證言,再結合勞榮枝歸案后的供述(翻供前),能夠形成相互印證的事實鏈,并且認定勞榮枝確系主犯而不是被動的脅從犯。

而勞榮枝在翻供以后的大量供述,在邏輯上也完全經不起推敲。比如她被法子英精神控制,導致其無法脫身,不得不為一次次把被害者引到法子英屠刀下。但事實是勞榮枝在多次離開法子英身邊后,并未報警處理或者逃跑,反而是積極為法子英作案提供協助,而且還再一再二再三的重復操作,這種強大的“精神控制”已經超出了法律可以確認的范疇,有點玄學的味道了。

另外在法子英被捕后,將所有罪責攬到自己身上。假如勞榮枝真的是被脅迫的傻白甜,那么她應該在法子英被捕后主動投案,配合警方一起指控法子英,拿到更多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哪怕這些“證據”是法子英為了保護她虛構出來的,但只要能夠在法律邏輯上形成閉環,那么勞榮枝就可以真正的被洗白。

但勞榮枝放棄了這樣絕佳的機會,選擇了潛逃二十年,并且各種多次變更身份擺脫警方追捕。按照勞榮枝的話說,她是害怕坐牢所以錯過了最佳的自首機會。但這里的邏輯就更難理解了,既然勞榮枝是一個被脅迫的受害者,那她為什么又篤定自己會坐牢呢?難道在勞榮枝的眼中,法律是專門懲罰受害者的嗎?

說白了,勞榮枝之所以不敢投案指控法子英,根本原因是法子英沉浸在個人英雄主義的情結里,愿意獨自扛下所有罪責。但勞榮枝如果當面指控他,法子英情緒反彈可能會說出真相,讓勞榮枝跟他一起奔赴刑場吧。

所以,勞榮枝如果只想通過翻供與傻白甜表演,將一二審查明的事實推翻,可能性幾乎為零。

而勞榮枝如果還握著足以翻案的新證據,一二審不提交法庭,非要在死刑復核程序里放大招,這種操作無異于古代死刑犯一路認罪伏法,等到上了刑場,在劊子手四十米大刀架脖子上之后,再拿出證據讓監斬官給自己翻案一個意思。電影電視劇可以這么演繹,但現實中就是玩鬧。

在最高院對案件復核結束后,根據復核得到的結論,做出三種不同的處理結果:

核準死刑;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直接改判。

但如前所述,如果不是發現了巨大的程序漏洞,或者出現了足以推翻一二審查明事實的決定性新證據,那么99.9%的概率會是第一條。實際上近些年最高院死刑復核通過率,也是98%以上,能夠逆風翻盤的人鳳毛麟角。

而勞榮枝這種影響力巨大,而且跨越了二十多年的大案要案,出現致命BUG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所以留給勞榮枝的時間,可能真的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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