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人類發現了數學體系?
符號和公理系統可以看作是「發明」的,但里面的邏輯和本質都是被「發現」的。
且不論古代數學如何(事實上也不完善),至少現代數學的結構是先制定一套公理,然后根據這套公理通過完全符合邏輯的方式,推導出一系列定理,最終推出最重要的一條或幾條結論(如五次以上代數方程根式不可解),或者創建出一套數學體系(如非歐幾何)。從這個角度來說,公理就是人們「發明」的,但是從公理開始的推導,全都是自然而然的,沒有任何「人為」的因素(比如說我說它等于2它就等于2,或者上帝說它是圓的它就是圓的之類)。故這種推導,更接近于對自然規律的「發現」。
現在問題來了,這套所謂的「公理系統」,也不是隨便定義的。不好的公理系統,根本推不出什么有意義的結論。(我隨便舉個例子吧,定義「AAA」是一個空集或者包含10個「AAA」的集合,這樣除了「十叉樹」的結論以外也推不出什么,比起二叉樹還沒發現有什么更優良更美妙的性質)很多情況下,公理是根據我們需要的結論量身定制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公理系統是否又是另一種意義上的「發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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